1.范跑跑
[观点描述]
汶川地震时,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先跑到学校操场,后来又写了篇回忆与思考类的文字:《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2008年6月,范老师被学校解聘。范老师对此决定感到愤怒:“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声称要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尊严。对范跑跑遭解聘,公众看法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你的观点是什么?
[解答要点]
反对作为教师的范跑跑,但是否解聘需慎重。
理由如下:
1.1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范跑跑捍卫生命权,本身无可厚非。
范先生及他的支持者,反复强调“在面临危险的时候,自己的生命与别人的生命一样重要”。
4月20日,北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翔自杀身亡。他在博文中提到范跑跑:
对于范美忠先生,我认为,没有经历过512大地震的人,是没有资格来抨击范美忠的。我是北川512大地震的亲历者,也是北川512大地震的幸存者。那一刻,山崩地裂,日月无辉,当大地恐怖的叫嚣停止后,这个县城已成一片废墟。
我所居住的五楼成为一楼,废墟堆到了窗户口。当我脱险的第一时间,我想到的是在曲山小学读一年级的儿子和在东区教书的妻子。第一时间,我爬上废墟,朝儿子所在的学校飞奔而去。我敢说,在那一刻,亲人的安危占据着自己的头脑。只是,范美忠先生更明显一些,他只顾自己的安危,甚至连亲人安危都没有考虑。
在那种时刻,我能理解范美忠的害怕、懦弱。是的,他害怕,懦弱,但是他诚实,真实,把自己的想法真实地表达了出来。我们不必苛责他。
当然,北川的100多名老师,为了保护孩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值得我们的尊敬。
我认为,经历过512大地震,何必对一个经历了这场可怕灾难的范美忠揪住不放。
如果,一个多元的社会,连一个人表达真实自我思想的舞台都不提供,也是可悲的。我不赞同范美忠的做法,但我尊重他的言论。
1.2作为一名教师,范跑跑的言行让教师蒙羞。
你可以不崇高,但不要做教师。范跑跑的一贯言论和行为,说明范跑跑不光把教师岗位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更作为推销自己那套愤青价值观的舞台。范跑跑“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因此他是深受西方价值观影响的人。范先生想拿着“西方价值”来启蒙自家民众,却既不了解“西方价值”,又深深地中了“自家的毒”。在美国,如果说人们不倡导道德高标的话,那至少坚守“共同底线”——比如教师在地震中的职责;但在中国,原来“雷锋式”的宣传破产后,反而连“底线”都没了,以至于像范先生这样的人,都完全视“职责”为无物。这样的人站在讲台上会不会误人子弟,相信不问自知。
1.3是否解除需慎重
有人说,范跑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这里的执行人显然是老师,具体怎么做呢?查询地震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各种地震应急手册,都明确写着类似“震时值班教师应立即组织学生在桌下避震”“任课教师则要临时承担组织指挥者的责任”“向学生们大喊‘卧倒!’‘躲到书桌下!’‘别动!’要不停地喊叫直到震动完全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只要是有网站的学校,只要是网站上有学校地震应急规定的,无不明确规定类似“教师应镇定自若地组织学生疏散”。由此可见,他作为一名教师是失职无疑。但类似这样的失职怎样处罚,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实际上,学校解聘范跑跑,主要出于社会压力,学生家长强烈要求学校开除范先生。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解聘一个老师,合法性就打了折扣。现在是法治社会,作出一项决定应当合法合规,应当按程序走,至少应当给当事人申诉机会。
★2.立法允许政府“试错”惹争议
[现象描述]
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这被理解为立法允许政府“试错”。
[训练题]你如何看待重庆市政府的这一做法?
[解答要点] 辩证地、全面地看问题。
(1)这样做可以鼓励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重庆市立法允许干部犯错,这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的一种体现。现在说科学发展,那么什么是科学发展?如何实践?这些都没有答案,需要干部“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这个“条例”的实施,可以让干部真正解放思想,没有后顾之忧,大胆去探索。
无独有偶,广东省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也提出要给探索者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完成任何一项伟大事业,都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大干部是否具有改革创新的进取精神非常重要。为了最大程度地激发这种精神,与之伴随而生的是,更需要一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氛围,舆论氛围、政策氛围、制度氛围等等。这次会议为鼓励全社会继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明确了三条主要原则:要以宽松的政策支持干事创业者,要以宽厚的心态理解干事创业者,要以宽容的精神善待干事创业者。这三条主要原则,应该而且必须成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的统一认识,成为庇护干事创业者,使之在改革创新进程中足以气定神闲的“尚方宝剑”。
(2)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机制。
保证决策正确,就要建立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周全性。在一些法治国家,决策的“少出错”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立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人大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将“容错机制”演变成个别人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
3.兽首拍卖中的爱国之辩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佳士得宣布,将拍卖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消息传出后,引发中国民众热议,近百人组成律师团追索。2月24日,法国法院批准拍卖。2月26日,蔡铭超拍得铜像,但称因拍品无法入境而不付款。
【问题与讨论】 蔡铭超举动是否爱过?为什么?
【解题思路】
1、爱国:特殊的抗议手段
他本人说过爱国的话。在早先举行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的新闻通报会上,蔡铭超声称自己之所以竞买两个兽首,完全是出于爱国心,因为“每一位中国人在那个时刻都会站出来的,只不过是给了我这个机会,我也只是尽了自己的责任。”这个发言,无疑为这次竞买贴上了某种具有民族或国家意义的标签。
一些留法华人对当地媒体表示,蔡铭超“做了一件好事”,给拍卖行一个警示,也会促使更多人全面地了解历史真相。网友大墉居士在博客中写道:“我承认诚信的价值,但是,一定要讲究对象。你能跟强盗讲诚信吗?你能学霸王的仁义吗?或者古人的迂腐吗?在战场上是不能一味讲仁义道德的,否则,只能做刀下鬼的份儿。呼吁大家力挺蔡铭超,与盗何礼!”
也有人借用孔子的论述。孔子说: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拍卖的事情,我们也可以做个类比。拍卖公司公然拍卖抢去的兽头,这算是蔑视中国的民族感情。接着利用这种民族情绪炒作,这是蔑视中国人的智商,他们真以为,他们可以用抢来的东西,再卖给我们一个高价?更况且,刚才看网友评论才知道,拍卖公司居然曾经说过,如果让西藏*独立的话,他们可以取消拍卖。往小里说这是炒作,往大里做说这是讹诈。既然拍卖公司已经极尽蔑视为能事了。难道还需要和他们“费厄泼赖”,把酒言欢吗?
2、并非爱国之举
综合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评论,我们发现对蔡铭超持批评、不赞成态度的评论明显多于持肯定和赞扬,认为他的行为与爱国不相关,甚至害国、误国。
(1)他的行为助纣为虐
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曾对媒体表示:“兽首只是流落美国民间的浴室装饰,每尊只值1500美元”,蔡铭超却以总计3149万欧元(合约4233万美元)的价格拍得鼠首和兔首。为什么这么一个文物突然价格飙升?解铃还需系铃人,我看关键在于中国人自己。如有国外受访者坦言,圆明园兽首的价格,与其说是决定于文物,不如说是取决于中国人的态度。“如果中国人对这些兽首都没有兴趣,那就没有人有兴趣了。因此中国人决定了哪个才是最后的价格”。顺着这个逻辑,就不难发现为什么这两个兽首卖出了如此天价。一方面,中国人的确较过去有钱了;另一方面,中国人在圆明园兽首上赋予了太多的“修复伤疤”的意义。
佳士得作为一个深谙市场运作的商业公司,他们已经把一件东西变成了一个事件,与政治、民族情感等绑在了一起,而事件越大,其涉及物品的价值就越高。媒体和民众每叫喊一次,就帮助佳士得提高了一次价格。经年累月的“伤疤教育”,让文物拥有者有机可趁,搞起了“伤疤经济学”。然而事实上,谁都知道这一道历史伤疤是不可修复的,因为即使你现在有能力将当年圆明园内所有的旧物都聚在一起,这段屈辱的历史还是发生过。
(2)有损国人形象
有人说,信用危机一直是中国需要直面的问题,蔡铭超此举不仅损害其本人在收藏界的信用,而且因为此次拍卖所捎带的“中国底色”使中国及中国人的信用深受其害。另一方面,世界需要秩序,需要契约维系,一些基本的规则和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世界各地的“圆明园”就是在世界失去契约的前提下被烧被抢的。甚至有人说蔡的行为给我们的国家蒙羞。
(3)纯系个人炒作
有人说蔡的动机是乘民族主义浪潮获得知名度,蔡的惊人表演是一起“捣乱的爱国主义行动”。
对两种观点交锋的小结:从如潮的网络评论到主流媒体反应来看,中国公众在此次事件中的思想反应确实在不断进步,走向理智成熟。真正的爱国主义彰而不显,是公民个体有尊严、有规范地生活在这个国家而从内心获得的由衷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历史上那些大而无当的虚空民族主义,皆是一种貌似强大的政治幻象,犹如吃错了药的疯汉,在伤害了他人的同时,更反噬了自己。
★4.老汉欲与法官决斗的是是非非
[观点陈述] 2008年11月25日,湖南郴州55岁老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份《决斗书》,要与郴州中院院长李晓龙和郴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决斗。决斗书的部分内容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并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老汉决斗法官”的报道发出后,社会各界表示密切关注。关于“决斗书”事件,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说“这是一个男人绝望之下的选择”,有人说“彭北京以一个中华男人的身行向世人展示了失去已久的民族血性”,但也有人认为决斗方式原始而野蛮,不仅错误而且非法。你的看法是什么?
[解答要点]
4.1 “老汉决斗法官”本质上是一种公民维权方式,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彭老爹”发出《决斗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并非真正想以原始的方式了结纠纷,而是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和手段,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在对法院形成舆论压力之后,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形势,进而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4.2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
4.2.1司法不公、维权渠道受阻的产物。从《决斗书》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位名叫彭北京的老人,“(其)正当权益和所投资公司的合法利益”遭遇法院不公侵犯,刚开始他是坚决信仰法律,也对政府寄予厚望,但结果并不如其所愿。且看其自述:“在过去数年间,我也曾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和政府,我为你俩的违法行为和郴州中级法院的违法判决,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我为此足迹遍及郴州、长沙和北京,我不仅找李晓龙、郑建华等平和沟通过,也找过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由是观之,彭北京一开始对相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抱有良好期待,不然他不会奔走近十年,也不会“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但让其大失所望的是,他“别无所得”,最终“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态度从充分相信到将信将疑终到彻底绝望!”哀莫大于心死,基于此,彭北京放弃了司法途径。正所谓“世间小不平,酒可消之;世间大不平,非剑不能消也”。
4.2.2尽管这种现象的出现由其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方式不值得提倡。
4.3如何解决?
4.3.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减少各方面对司法工作的干预。
肖扬任上中国司法体制的若干制度变革:司法考试,死刑核准权,民告官审判权上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3.2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4.3.3重建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应该从两方面理解这句名言,一是人们必须信仰法律,否则法律的价值就无处体现;二是法律要让人们信仰,就必须恪守公平正义,如果法官践踏法律,人们将不会信仰法律。黎巴嫩哲人纪伯伦说,“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公平判决是涵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最好方式,一旦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后果必然危乎殆哉,它不止让法律形同虚设,最可怕的是“私刑”盛行,比如当事人放弃法律途径,转向决斗甚至单向度地行使更为惨烈的方式。 无论真相是什么,无论彭北京有无受到不公对待,相关部门都应该积极介入,还法律一个公道,以重塑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